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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起實施!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出臺
      發布時間:2020-12-26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強化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從三個方面對文件進行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必要性


      2019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特別是今年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驗證了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來,國家能源局逐步健全電力應急預案體系,不斷加強電力應急能力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還存在電力企業應急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體系和能力建設不夠系統規范等方面的問題。


      為強化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國家能源局2016年印發《關于深入開展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電力企業依據有關標準規范積極開展評估,派出機構加強監督指導,實踐表明,評估是提升電力企業應急能力的有效抓手。《通知》具有時效性,且對評估工作的要求不夠明確、具體,國家能源局經認真研究出臺了《辦法》,這對推動評估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開展,強化電力企業應急管理,推動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非常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六章二十三條,對評估工作誰來開展、誰來監督、依據什么評估、評估什么內容、怎樣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如何應用等評估工作涉及的主要方面逐一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說明了《辦法》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評估的定義、工作原則、職責分工、開展周期。第二章為“評估內容和方法”,規定了評估內容的依據,即《發電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電網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電力建設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以下簡稱三個評估規范)。評估內容重點包括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四個方面。評估方法為靜態評估和動態評估相結合。第三章為“評估組織”,從制定工作方案、組建評估工作組、開展評分、確定結果等次、編制及報送評估報告等方面對如何開展評估進行了明確。第四章為“評估結果應用”,指出可選擇評估得分率較高的企業推廣交流經驗,要求電力企業總結評估經驗,與日常工作相結合,不斷提升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工作。第五章為“監督管理”,規定了如何對評估結果不合格、工作開展不規范的情況進行處理等。最后一章為“附則”。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吸收借鑒近年來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經驗,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對評估工作提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要求,使評估工作更加系統規范。


      第一,完善評估管理體系。按照“國家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屬地指揮、企業具體負責”的電力應急管理體系構建要求,《辦法》首次將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納入評估工作體系,明確規定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在多處條款進行了細化。


      第二,適當調整評估范圍。在參照三個評估規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辦法》增加了對省級及以上區域發電集團公司開展評估工作的要求,同時考慮到近年來火電企業裝機容量大幅度增加情況,將評估范圍提高至300兆瓦及以上。


      第三,合理設置評估周期。《辦法》要求電力企業滾動開展評估工作,原則上評估周期不超過5年。以5年為周期既考慮了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整改的時間需要,也與電力企業以五年為周期的發展規劃相匹配。同時,對電力企業需及時重新開展評估工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四,加強評估監督管理。為加強評估工作質量監督,《辦法》要求評估組至少包含1名電力應急專家庫人員。要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將評估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定期抽查復核評估報告;采用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弄虛作假、評估工作不規范的電力企業及時整改。


      以下是政策原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20〕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積極推進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全面加強電力行業應急能力建設,進一步規范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2月1日


      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提高電力突發事件應對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以下簡稱“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是指以電力企業為評估主體,以應急能力建設和提升為目標,對突發事件綜合應對能力進行評估,查找應急能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指導電力企業建設完善應急體系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省級及以上區域發電集團公司、300兆瓦及以上火力發電企業、50兆瓦及以上水力發電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電網)公司、各市(地、州、盟)供電公司以及電力建設企業。其他類型電力企業可參照本辦法自行開展評估。


      第四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遵循行業指導、企業自主、分類量化、持續改進的原則。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制修訂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標準規范,對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電力企業應當制定完善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章制度,明確管理部門、職責和目標考核要求,保障工作有效落實。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滾動開展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原則上評估周期不超過5年。電力企業應急預案修訂涉及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開展評估。


      第二章 評估內容和方法


      第七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內容參照最新有效的《電網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發電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電力建設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


      第八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應當以應急預案和應急體制、機制、法制為核心,圍繞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四個方面開展。


      第九條 預防與應急準備方面包括法規制度、規劃實施、組織體系、預案體系、培訓演練、應急隊伍、指揮中心等。監測與預警方面包括事件監測、預警管理等。應急處置與救援方面包括先期處置、應急指揮、現場救援、信息報送和發布、輿情應對等。事后恢復與重建方面包括后期處置、處置評估、恢復重建等。


      第十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應當以靜態評估和動態評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靜態評估應當對電力企業應急管理相關制度文件、物資裝備等體系建設方面相關資料進行評估,主要方式包括檢查資料、現場勘查等。動態評估應當重點考察電力企業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及相關人員對本崗位職責、應急基本常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的掌握程度,主要方式包括訪談、考問、考試、演練等。


      第三章 評估組織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評估前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工作方案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評估內容、評估組專家信息、評估期間日程安排、電力企業參與評估及配合人員安排等。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建評估工作組,工作組由不少于5名評估人員(含1名組長)組成。評估工作組中應當至少包含1名電力安全應急專家庫中的專家,且選用專家須為非被評估單位人員。


      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應當嚴格依據評分標準對各項指標進行評分,逐級匯總并轉化為得分率。評估工作組應當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評估結果應當根據評估得分率確定,分為合格、不合格。評估得分率在80%以上的為合格,得分率在80%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電力企業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合格的,電力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評估報告直接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并重新組織評估,合格后再將評估報告和整改計劃一并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四章 評估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系統、本地區上一年度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研究推進應急能力評估信息化平臺建設、應用及數據共享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評估工作情況,可以選擇應急能力評估得分率較高的電力企業推廣交流經驗,促進提高應急能力建設水平。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總結評估工作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強化閉環管理,完善制度體系,將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與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有機結合,不斷強化電力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重點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電力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可將其他電力企業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不定期對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報告進行抽查與復核。經抽查與復核發現評估報告與實際不符,應急能力未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相關電力企業應當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評估,并在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對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評估工作不按規定開展的電力企業,應當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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